离职证明原件被公司收企业不给开离职证明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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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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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离职证明原件被公司收企业不给开离职证明,后果很严重以下案例请参考许某提交辞职报告,并办理工作交接,甲公司未向其开具离职证明。《聘...
企业不给开离职证明,后果很严重
以下案例请参考: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2日
许某入职甲公司,担任出纳,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9日
许某提交辞职报告,并办理工作交接,甲公司未向其开具离职证明。
2017年10月19日
乙公司向许某发出《聘用通知书》,通知许某被聘用为财务主管离职证明原件被公司收,须在报到时提供包含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等材料。后,许某因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而未顺利入职。
2018年2月
许某因其与甲公司就出具离职证明事宜一直协商无果,遂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找不到工作的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后结案。
庭审情况
许某向法院提交了乙公司2017年8月7日出具的《聘用通知书》及《不予录用通知》。
《聘用通知书》载明:许某税前薪资为1万元,要求2017年8月11日报到时提供包含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原件等材料。许某主张因其一直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开具离职证明事宜,故直至2018年2月才申请仲裁。
法院判决
甲公司未能提供向许某出具离职证明的证据,并且依据许某出具的《聘用通知书》及《不予录用通知》,可以证明由于甲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许某无法入职乙公司,因此甲公司应向许某赔偿损失。根据许某申请仲裁的时间、许某的工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某学会一次性支付许某因未出具离职证明所造成的损失六万元。
智法分析
“离职证明”即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对离职证明的出具及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离职证明原件被公司收企业不给开离职证明,后果很严重以下案例请参考,“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可见,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当主动、及时开具离职证明。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也不得附条件拖延出具。
第二,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拒绝出具或拖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如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不及时开具离职证明与其无法再就业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则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实际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中,许某出具的《聘用通知书》及《不予录用通知》证明了其无法就业的原因是甲公司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所导致,因此法院支持了许某的诉请。
除上述风险外,用人单位拒绝出具或延迟出具离职证明的,还存在以下风险:
1、 给劳动者领取失业金造成障碍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2、 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因此离职证明原件被公司收,用人单位不能忽视“离职证明”,并在实际操作中注意以下要点:
1、开具离职证明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无论劳动者是何种原因离职,即便是因严重违纪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2、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点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3、须保留劳动者签收离职证明的书面证据。
请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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